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07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于2011年吸食冰毒被XX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处罚。其最近一次于2025年2月在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华远万江府的家中自己独自一人吸食了冰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检测鉴定意见报告书,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