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百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百善*******。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朱XX在长沙市芙蓉区XX、开福区湘江中路XXX、天心区XX等地,多次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6月24日,朱XX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尿检报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