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锦)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锦漾线往锦和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锦漾线2公里10米处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锦和派出所民辅警现场查获,经对郭X家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郭X家呼出气体内酒精含量为20ml/100mg,另经查明,郭X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查获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