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马鬃乡小坝村还头*******,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2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周**伙同李成浩、王涛利用架设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人员提供诈骗帮助。其三人在此期间流窜至宁乡、湘潭、邵东、冷水江等地作案。其中到冷水江市新富丽酒店内作案两次,周**在多地作案累计获利10000余元。因未关联到案件,针对周**一违法行为决定对其执行治安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陈述、同案人李成浩、王涛供述、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万零陆佰伍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6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万零陆佰伍拾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