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刘家*******,现住新宁县金石镇刘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在xx县xx镇xx村6组,xx县供电公司进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施工过程中,李x芳认为供电公司装电线杆的固定点位对着自己的房子不吉利,便拿了一把小凳子坐在xx县供电公司的施工点位上阻止新宁县供电公司正常施工,经现场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李**无效,仍阻止新宁县供电公司的正常施工,扰乱xx县供电公司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施工相关法律文书;施工图纸;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