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毛**骑电动车窜至株洲市芦淞区火车站西广场旁工地集装箱内将施工工具两个电锤机和一个角磨机盗走后以100元价格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后2025年6月13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毛**骑电动车窜至株洲市芦淞区火车站西广场旁工地上,以同样的方式将工地内集装箱上的空调内外机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违法行为人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毛**于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2年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行政拘留15天。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及截图、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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