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50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红橡*******。
  现查明: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吴××使用微信与代写买单的盛××联系,多次通过盛××购买“地下六合彩”。经查,违法行为人吴××共计向盛××转账211次,共计支付113670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账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