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伙同周海鹰、何柱国、黄锋光,在新邵县潭溪镇孙家桥社区街面上一家名叫“胖子批发部”的店铺二楼房间内,采用打字牌“倒地胡”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输赢40元至160元不等。期间,黄**共计输了3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周海鹰、何柱国、黄锋光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