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高)决字[2025]第158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威*******。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5时45分,周x元驾驶湘A6xx7Q小车途径娄新高速新化收费站时,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周**陈述与辩解、 驾驶人信息查询件 、查获经过 、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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