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在宜章县×记三文鱼店内看见自己的老婆肖××与肖×同睡一张床上后便上去用手朝肖××与肖×头部各打一拳后便被肖××拉开到房间外,后罗×觉得不解气,到厨房拿起两把三文鱼刀对肖××肩部和后背部各挥一刀后又继续持刀欲去砍房间内的肖×,在与肖×争执过程中,罗×挥砍到肖×手臂一刀,造成肖××与肖×身体不程度损伤。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诊断书,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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