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西)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邓**在北塔区田江村家中进行斗牛、炸金花等形式的网络赌博,赢取赌资1000元后,邓**选择将1000元提现至自己在大祥区中国工商银行城西支行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卡号6217211906001205514)。经侦查发现,2025年4月26日王军一笔1000元的受骗资金转入邓**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11906001205514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案件溯源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