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治)决字[2025]第025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违法行为人胡××帮其姐姐胡××在地下六合彩赌博群内接单、核对账单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胡××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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