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0时07分许,王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路老煤厂前路段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检测结果为:68mg/100ml,为饮酒驾驶。王XX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酒精测试吹气照片、饮酒驾驶前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2019年11月20日,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并作出了处罚决定。2021年12月18日,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3年10月23日,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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