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三)决字[2025]第062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三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因菜地归属问题在汨罗市三江镇XX村XX冲危XX家门口与其发生口角,在口角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吴XX跑至危XX身前用左手手指掐了危XX下颌部位,致危秀芳下颌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危XX的伤势属于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吴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危XX的陈述;3.证人向庆X、冯X的证人证言;4.现场处警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7.现场监控视频;8.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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