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蒙)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至6月2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彭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XXX超市实施四次盗窃行为。2025年6月7日,彭某华在XXX超市盗走两个久量牌手电筒,价值78元。2025年6月13日彭某华在XXX超市盗走两个久量牌手电筒,价值78元。2025年6月22日彭某华在XXX超市盗走两只冷酸灵牌牙膏,价值43.8元。2025年6月25日彭某华又在XXX超市盗走两只冷酸灵牌牙膏,但在XXX超市门口被超市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并报警, 彭某华总计偷盗4个手电筒和四只冷酸灵牌牙膏(两只牙膏未被盗走),超市进货价为243.2元。2024年12月31日彭某华因犯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