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溪)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溪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溪江*******。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违法人员彭某某在微信好友处花费1000元购买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之后违法人员彭某某在金帝酒店开房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诉、毛发检测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彭**系首次吸毒,且吸毒后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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