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21时30分许,陈×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鑫苑名家“小区旁的“夜色KTV”555包厢内偶遇欧×,因两人之前存在过节,陈×又认为欧×骂了自己,遂持一空啤酒瓶上前砸击欧×头部,将其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诊断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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