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溪)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东山侗族乡*******,现住绥宁县东山侗族乡*******。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紫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绥宁县向溪口镇方向行驶,在途径溪口镇××村××二组榨油坊对面路段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刘××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的询问笔录;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现场照片;4、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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