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吉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依洛*******,现住越西县依洛地坝镇*******。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吉瓦**与巴足衣且、勿里什古三人在石门县楚江街道栖间堂民宿休息后,因手头拮据,三人经过商量后遂在楚江街道荷花社区栖间堂民宿至渫阳社区三完小附近路线中多次通过“拉车门”进行盗窃,盗窃物品蓝芙蓉王香烟一条、和气生财香烟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一包和雨伞一把,盗窃成功后将所得物品在张家界市变卖,获得现金约500元,后将现金挥霍一空。现吉瓦**和勿里什古两人主动退赔被侵害人部分损失,已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吉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吉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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