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06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
  现查明:2025年6月初,杨×和杨××听信李××为了兼职赚钱到湖南××市,并在李××的安排下入住耒阳市××宾馆。2025年6月18日下午李××喊杨××和孙××接受报案银行卡的快递,并于当晚李××、孙××、杨×和杨××四人一起找ATM机,教杨×和杨××测卡。2025年6月19日凌晨开始,四人分为李××和杨×,孙××和杨××两人一组开始为违法犯罪资金取现。经统计,杨×共计取现356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取现银行监控、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万伍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