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城西)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藤县和平镇屯*******,现住广西藤县和平镇屯*******。
现查明:2021年12月14日,欧**从广西梧州到广西玉林,提供自己的交通银行卡(6222603720001057361)给别人转账洗钱,经核实其银行卡转账总流水为300562元,其进账为150282元,出账为150280元,受害人蒋雪梅26000元诈骗资金转到欧**交通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欧**的交你材料、受害人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2016年因涉嫌盗窃被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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