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公)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廖**于2025年5月27日21时许,驾驶其湘NHF124牌厢式货车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火塘小馆饭店内盗窃格力空调(包括内、外机)1台、海康16路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非法获利468元。另查明,廖**于202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视频监控及截图、4.车辆卡口信息、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刑事前科材料、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