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李XX、陈X因陈XX的一只鞋子被扔到了汨罗市归义镇XXX社区XX酒吧门口的停车棚上,三人通过踩踏停放在停车棚内的车辆的方式尝试爬到停车棚上未果,对受害人丁XX停放在停车棚内的湘FXXXX6的本田牌小轿车造成损坏,经汨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37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X、陈XX、陈X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丁XX的陈述;3.证人张X、任XX、杨X的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5.现场视频;6.价格认定结论书;7.受损车辆的照片;8.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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