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沅公(清)不决字[2025]第0024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清浪*******。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3时许,舒××与清浪乡高坪村泥秋湾组搅拌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纠纷,王××为舒××打抱不平,于是主动与舒××前往搅拌站讨要说法。在舒绍起与王**讨要说法的过程中,舒××对搅拌站工作人员肖×进行了殴打,王××从舒××背后拿出砍柴刀以防止对方还手,但并未实际动手殴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