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走马*******,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走马*******。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在桑植县xxxx附近的xx百货店店门口处(店老板:朱x月),谷x元因生活琐事对朱x月不满,通过向xx百货店店门口处泼洒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朱x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被侵害人谅解书、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谷双元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朱金月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