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12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高明乡久安*******,现住安化县高明乡久安*******。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赵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XXXXX一楼非机动车停车棚,盗走受害人刘XX停在该处的一台灰色喜德盛牌自行车,现价值约900元左右(价格鉴定暂未作出)并据为自已所用。2025年6月2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被查获,并追回所盗的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及指认笔录,盗窃现场视频及截图、追回的自行车,取赃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