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7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白云*******。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5时许,接我局三架派出所线索移交函:该所在办理邓XX贩卖毒品案中发现,2024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邓XX将未成年人刘XX带至XX酒店806房共同吸食毒品,该房间由邓XX登记办理入住,刘XX在进入酒店房间时,酒店管理人员李xx未对其身份进行登记核实。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的询、讯问笔录、酒店法人前台的询问笔录、开房记录、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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