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370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溪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下午,傅园、陶*带隐形眼镜和魔术扑克与陈志刚及其朋友在衡阳县西渡镇唐韵茶楼以“三打哈”的形式进行赌博,下注10元一局,以现金支付赌注,傅园赢得一千九百元左右,陶*赢得两千八百六十元左右,陈志刚输得九千元左右,陈志刚朋友赢得三千元左右。另经查傅园、陶*与陈志刚及其朋友等人在2025年6月23日之前多次在唐韵茶楼实施赌博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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