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龙)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龙潭*******,现住湖南省花垣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下午15时许,刘某某和石某等人在龙潭镇龙门村七组刘某某家吃夜饭,石某在吃饭过程中发现自己停放在刘某某家门口车路边的雪铁龙轿车内的8包蓝壳芙蓉王被盗,刘某某就表示由自己来报警处理。当晚18时许,刘某某拨打花垣县公安局110报警,在报称石某的轿车内被盗香烟的同时,捏造自己放了两千元人民币现金在石某车内被盗的事实。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后,发现违法人员陈述与刘某某证言中关于被盗现金是否存在的问题出现矛盾,经再次询问刘某某时,其明知违法人员均已到案,仍然继续向公安机关虚构两千元现金被盗的事实,并进一步捏造现金来源的证据,导致公安机关付出大量警力排查被盗现金去向,扰乱行政执法秩序。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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