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茶恩*******,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3时许,王某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31省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湘潭县茶恩寺镇晓花村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论为74mg/100ml。另查明:2024年9月6日,王某文因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且已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王某文的陈述和申辩、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查结果、前科材料、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