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84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江南*******,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2时许,谭XX因其父亲被公安机关处罚送至安化县拘留所执行拘留,便赶到拘留所,在收押大厅想和父亲谭XX多说几句话,拘留所工作人员要求谭XX离开,谭XX未听从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并对拘留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对安化县拘留所的收押秩序造成影响。后谭XX被现场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视频及谭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之规定,谭**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执行,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