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070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经查,尹**于2025年1月26日在回家路上碰到雷XX,二人在聊天过程中,雷XX(在逃)提议去吸食冰毒并表示要2000元可以买到一个冰毒包子,尹**表示同意,并用微信转账给雷XX2000元,随后雷XX去购买冰毒后便骑电动车载着尹**到其家里吸食冰毒,二人将冰毒吸食完。2025年6月6日。尹**喝完酒后通过微信联系罗X,问其吸不吸毒,罗X表示同意,尹**表示一起出钱,随后罗X表示出400元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尹**,尹**便联系雷XX要购买毒品,随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雷义成2000元,当天18时候,雷XX骑电动车送了一个冰毒包子给尹**,尹**便到罗X家里,二人将冰毒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尹XX、罗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