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余X球手持草刀伙同与其妻子胡X辉、儿子余X明等人在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将余X友的左手小臂外侧部位打伤,经醴陵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鉴定人余X友的损失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违法行为人余X球于2025年6月25日被我局抓获到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监控视频、伤情鉴定文书、受害人受伤照片、病例资料、受害人陈述、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余**年满70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