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8时许,我所接到反诈线索,在我所辖区内一名叫康X芬的女子非法提供银行卡号(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康xx卡号:6217002xxxxxxx66922),导致受害人被骗。经查,康x芬在2024年11月29日因没有工作,在网上找兼职刷单,康x芬通过在淘宝上虚假的交易给店铺刷流水数据,每一单返利4元-15元,总共获利50多元。其流水高达1888元,其中涉嫌资金1888元。康x芬对自己非法提供银行卡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问话材料、聊天截图、银行流水、受害人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