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57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周××、呙××(已行政处罚)持他人提供银行卡的前往银行取现,取得赃款后交由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同呙××共使用涉案银行卡取现两次,共取现11000元,周××获利200元。其中2025年6月12日2时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中国建设银行星沙支行取现的6000元关联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立案侦查的赵××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呙玉锋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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