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翠园*******,现住邵阳市大祥区翠园*******。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喻×、王××、覃××三人在邵阳市大祥区××建材城“一家人”超市里面的房间里面用打鱼机赌博;经核查,该打渔机系2025年4月份姚更喜与店长陈××协商后将打渔机摆在该超市内,顾客可用手机扫描打渔机上的二维码进行上分,上分后可以选择武器打鱼,将鱼打起之后所得的分数可以退分换烟、钱以及其他物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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