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9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9时26分许,张x驾驶湘F5EGxx小车行驶至岳阳县鹿角洞天观小学路段时,被我中队执勤人员拦停检查,经现场对驾驶人张x进行酒精测试棒测试,测试结果饮酒驾驶。因张x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样并送检。6月25日,经湖南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的血检结果为:59.37mg/100mL。经进一步查证:2017年02月16日,张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澳头中队查获并处罚。张x涉嫌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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