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南)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至6月24日期间,XXX及其女儿×××,多次在邵阳市大祥区新城街道###围墙处偷盗红砖,共计盗取红砖1000余块。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供述 二、同案行为人供述 三、照片等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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