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46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5时,违法行为人袁X雄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XX堂买完药之后,在经过天心区坡子街XX的店门口时,看到了受害人刘X文放在店门口桌子上面的一部苹果16pro max手机,袁X雄遂起了贪心,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X雄的供述、受害人刘X文的陈述、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现场监控视频、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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