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中*******,现住邵阳县九公桥镇中*******。
  现查明:2025年5月底,黄××在茶馆内摆打鱼机,并且帮助客人下分兑换对应的香烟,打鱼机获得的非法所得黄××获利4成,茶馆老板获利6成。黄××一个月非法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