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龙)决字[2025]第1067号

  被处罚人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资××于2025年6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和谢××一起使用烫吸的方式在耒阳市××市场内一家商店的仓库内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民警使用胶体金法对资××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资××对其吸毒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资××陈述、尿液检测报告、指认尿检板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