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不决字[2025]第0032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鹿*******。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7时许,在郴州市郴江路XXXX社区XX组XX号院内,黎X良停车时与廖X涛母亲宁X凤发生碰撞(有视频监控为证),黎X良认为是碰瓷没有理会,直接回家了,随后廖X涛报警,出警民警到场后,黎X良从家中下来,廖X涛因气愤动手推搡了黎X良几下,随后被民警拦住,双方均无外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人身检查笔录;6、提取笔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廖乾涛无行政违法前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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