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陈)决字[2025]第039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上河溪乡熊*******,现住桑植县陈家河镇新*******。
现查明:2025年1月19日,张x在xx镇xx村xx全家中吃饭时,熊x见张x不喝酒吃饭遂手持柴刀与张x开玩笑;2025年1月20日12许,在xx镇xx村周xx家中,张x因此事心生不满便与熊x继续理论,随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 张x与熊x同时拿木制椅子互相打砸对方, 田xx与唐x见状手持木椅帮助熊x殴打张x,张x手持木椅退出房间后,熊x空手追赶张x,田xx、唐x两人手持木椅继续追赶张x,中途熊x冲进周xx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继续追赶张x,张x见状扔掉椅子后往其停车位置跑去并进入车内发动车辆,待熊x持刀赶至张x车头靠主驾驶一侧的周xx家卷闸门处,张x突然驾车将熊x撞倒在卷闸门旁,随后张x驾车离开现场,后经医院检查熊x右小腿骨折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3.(1)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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