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40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白廊*******,现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
现查明:2025年05月中旬一天晚上,何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x酒店后面李x租住房内以300元钱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个烟弹,随后在xxx酒店后面麻将馆内吸食了烟弹,2025年06月22日晚上何xx在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xxx酒吧玩耍时,在酒吧外面走廊上与曾x一起吸食了烟弹。另查明2017年何xx因吸食毒品冰毒、麻古被资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处罚。
以上事实有何xx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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