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37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8时许,李×焯途经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东丰路口公交车站旁人行道时,见喻×红停放在此的一辆红黑相间的捷安特牌自行车未上锁,随后将该自行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焯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自行车);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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