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丹****,地址:桂阳县龙潭街道茶*******,法定代表人:邱***
现查明:2023年12月11日15时许,桂阳县XX局龙潭XX派出所民警在对湖南XXX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易制毒化学品防火、防盗、防抢的人防、技防措施,仓库内及仓库走廊未安装摄像头。
以上事实有曹XX的询问笔录、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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