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2007年左右,跟随老公周×康一同前来湖南省道县寿雁镇居住生活的女子王×,为生活方便,在自己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户口未变动迁移的情况下,找人办理了一个道县寿雁镇居民的虚假户口,虚假户口姓名叫王×,女,身份证号码:432923××××8466,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社尾村×组,并向公安机关申领了虚假户口王×的居民身份证,后王×一直将该虚假身份信息使用于日常生活,其中包括开通银行卡、社保卡、乘坐火车高铁等,经查,2024年10月14日,虚假户口信息被王×用于乘坐火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错误图像信息申请表、户口注销证明存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