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579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县临澧县太浮*******,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3时许,代驾司机李XX帮邵XX代驾至长沙县黄兴镇XX社区XX路XXXXXX狗肉馆前面时,邵XX认为李XX绕了路,且服务水平也不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后邵XX的朋友田X过来后用拳头殴打李XX的头部,导致李XX头部受伤。民警现场要求田X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但田X抗拒执法,导致派出所工作人员手臂划伤,后田X到所后拒不配合,在民警采取约束措施时,田X用肘部撞了派出所工作人员胸口。
以上事实有田X本人的陈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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