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吴×找到康××事足浴城经理彭×,要求他叫袁×来红×酒店5××6把对他造谣的事情说清楚,袁×来到房间后,吴×便与袁×争执不休,吴×恼羞成怒对袁×进行殴打,彭×立马上前拉住吴×后叫袁×先行离开,随后彭×也离开房间。过了几个小时,彭×与袁×、雷×、李××等人在外面吃夜宵,雷×等人听见袁×被打一事,当即有人提议要去找吴×,随后一伙人回到了红×酒店5××6房间与吴×进行对峙,雷×对吴×说“为什么打我姐妹”“有种把我们打死”等话语,随后吴×上前抓住了雷×的头发,彭×在前方抱住了吴×,袁×用空水壶砸吴×头部,李××等其余三人对吴×进行拉扯,僵持一段时间后吴×松开手,彭×便让袁×等人先离开,后发现吴×脚部受伤出了血,彭×就陪着吴×先去治疗。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伤情照片 3.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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