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在2025年5月27日早上七时许,在宁远县五拱桥汤店门口处,违法行为人欧阳**因与受害者欧国要两个人在汤店喝酒时发生口角,被朋友扯开后,违法行为人欧阳**准备驾车离开时,欧国要在车门处对欧阳**进行辱骂,并尝试将欧阳**拖出车外。欧阳**见状,便从车辆中控处拿着一把折叠小刀下车并握在手上并下车,欧阳**下车后便与欧国要发生肢体接触,期间欧阳**将折叠小刀打开,并向欧国要扎下几次,导致欧国要后背腰部位被扎中一刀,双方被扯开后,欧阳**发现欧国要背部受伤,遂离开现场,并将小刀丢弃至路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